一、引论:为何以「训诂」「雕龙」为器?
2026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新法”)正式施行。其第十三章“海上保险合同”(第240—282条,共43条)取代了原第十二章(第216—256条,共41条),这是自1993年颁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
本文尝试以中国传统训诂学与刘勰《文心雕龙》的文体逻辑为轴线,同时揉合西方法律语言学与法美学的理论资源(Mellinkoff,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1963; Tiersma, Legal Language, 1999;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1932; 舒国滢,《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2000),再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以文字、句法、术语与规范密度四维进行比对,从而描绘出本次修订在形式与思想层面的“文心”轨迹。
训诂学强调“形、音、义三者互求”(王力语),立法语言亦然。每一个字词改动皆反映规范内涵的调整、制度语义的迁移。至于“雕龙”,则不在雕饰辞藻,而在条理之雕。“局义随条理”“字不失次”,乃立法表达的最高境界:条理精密,语气自有美学张力。
二、训诂篇:字词层面的微观考证
(一)「海上」前缀的系统植入——“形”之变
旧法第216条定义“保险事故”后,通篇简称“保险事故”。新法则约五十余处改为“海上保险事故”。这种改动并非简单同义替换,而是一种 distinctive feature marker 的嵌入。正如 Tiersma (1999) 所言,legal terms aim to “create a closed semantic universe that excludes everyday ambiguity.” “海上”二字正是该语义宇宙的边界标志,使本章在与《保险法》交叉时保持制度独立性。
第245条(建造中船舶保险合同)的二审稿曾短暂删去“海上”,后又恢复。据立法说明可见,法工委在术语精确性与适用弹性之间确有博弈——一次公开的“去—回”,也是一场文字层面的制度谈判。
(二)「影响」替代「因果关系」——“义”之迁
第261条(保证条款)引入“影响”一词:“若违反保证条款对海上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的,保险人仍应赔偿。”这是一种从 rigid causation toward flexible relevance 的转型。
从词源看,“影响”原为“影之所响”,指间接效应——语义强度相对温和。比较英国 Insurance Act 2015 第11条(b) 之表述 “the proportion which a breach bears to the risk of loss”,可知中国立法者取“影响”而非直接的“因果关系”或“比例”标准,是 deliberate compromise 以兼顾可操作性与弹性。郑睿(2017)称其为“英美实体规则 + 大陆救济路径”的混合构造。
此外,“影响”一词在证据法意义上降低了证明门槛,使举证责任在双方间形成较柔性的摆动。丁建峰(2016)指出:“立法语言的适度模糊恰是立法智慧。”——too precise becomes rigid, too vague becomes void。
(三)新旧术语的“名”与“实”
新法中新增术语可分四组:
(1) 格式条款:如“主动提示、被动说明”(第249条),借自《民法典》第496条但改为被动化表达;
(2) 程序保障:第275条“视为不接受委付”补足旧法空缺;
(3) 要件补全:“同一保险利益”(第251条)使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与《保险法》第56条趋同;
(4) 注意标准:“勤勉谨慎”(第270条)来自侵权法领域。
相对地,“投保人”概念依然缺席。海商法继续沿用 MIA1906 的二元架构(insurer–assured),而《保险法》为三元(applicant–insured–insurer)。在货代代投保情形下,告知义务主体成谜(阎冰,2026)。Mellinkoff (1963) 的断言在此印证:“The vitality of legal terms depends on the institutional ecology into which they are planted.”——脱离生态,语义漂移。
(四)否定句式的“辞”之演
旧法频繁出现“不得赔偿”“不负赔偿责任”等笼统一刀切表述。新法将其细分为至少六类:(1)不承担赔偿责任;(2)有权收取保费但不赔偿;(3)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4)“原则上不承担,但有例外”;(5)应当赔偿但……除外;(6)解除权行使与保费退还并列后果。
这种重新雕琢,体现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所强调的“准确优先、简洁次之”。 也呼应Perelman的The New Rhetoric(1970)——法律论证的说服力根源于结构的合理与比例,而非语言的华丽。
三、雕龙篇:篇章结构与句法美学
(一)宏观计量
指标 | 旧法(1993) | 新法(2026) | 变化 |
章节范围 | 第12章 / 第216–256条 | 第13章 / 第240–282条 | 条次顺延 |
条文总数 | 41 | 43 | +4.9% |
节数 | 6 | 6 | 不变 |
正文字数(约) | 5200 | 6200 | +19.2% |
平均每条字数 | 127 | 144 | +13.4% |
“但是”但书 | 12 | 22 | +83% |
分号频次 | 稀疏 | 显著增加 | 结构扩张 |
法条虽仅增两条,但信息密度提升约五分之一,句法复杂度亦显扩大。
(二) 从“二段条件式”到“多层决策树”
旧法第235条属典型“trigger–consequence”二段式。新法第261条呈四层嵌套:
(1) 定义义务主体;(2) 按时序划分责任区;(3) 设置例外条件;(4) 分配举证责任。
若以 Yngve–Kalén 深度模型计,嵌套层级由3–4跃升至7–8。 刘勰在《镕裁》中说:“规范本体谓之镕,剪裁浮辞谓之裁。”——此“裁”乃结构性增饰而非删削,美在严密。
(三)但书的修辞逻辑
新法中但书(proviso)可谓成片繁殖,例如:
(a) 第248条“未告知……对事故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b) 第249条“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c) 第259条“仅在预约合同无不同约定时适用”;
(d) 第261条“两项例外”条款。
Perelman 的修辞理论认为,每一个但书都是“反向论证锚点”(anchoring counter-argument)——当主条文赋权时,随即为反面留出说理出口,防止规则僵化。
英国 Insurance Act 2015 以 proportionality 原理取代 all-or-nothing,即同理。拉德布鲁赫说:“法最僵化,艺术最灵动。”新法的“但书之美”,正是以灵动制僵。
(四) 主语置换的语法革命
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变为“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表面是语态替换,实质是法律后果逻辑的重构:
(i) 解除权从“自动生效”变为“通知触发”;
(ii) 风险空窗期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更平衡。
这可谓立法语言学上的结构逆转。主语选取即价值判断:“谁应更审慎”,蕴于语法选择之中。刘勰《书记》曰:“书记广大,衣被事体。”立法文本的“主语布置”,实乃制度权衡的文辞体现。
(五) 标点的阶梯化系统
新法标点体系大幅升级:
(1) 列项统一使用“(一)(二)(三)”并以分号连接;
(2) 条内层级以句号、分号、逗号层层递进;
(3) 标点成为语义层级的视觉信号——读者可凭分号辨层。
这符合 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人大法工委《重视立法表达 提高立法质量》(2020)亦强调,立法表达若能在语法与修辞上达成平衡,法之“文心”乃现。
四、比较法坐标
(一) 与《保险法》的五重区分
维度 | 《保险法》(2015) | 新《海商法》(2026) | 立法取向 |
主体结构 |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 | 被保险人–保险人 | 坚守英式二元 |
告知对象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第247条) | 刻意区分 |
说明义务 | 主动说明 (第17条) | 被动说明 (第249条) | 降格保护 |
解除权期限 | 30日+两年抗辩期 | 30日除斥,无抗辩期 | 严格确性 |
保证条款后果 | 一般违约处理 | 分层+“影响”标准 | 制度创新 |
这种 deliberate differentiation 并非疏忽,而是以专业商事主体为假设的立法策略。朱涛(2017)强调:“判断民事立法语言优劣,关键在准确与否。”新法的“准确”,是一种特别法语境下的逻辑美。
(二) 与 MIA1906–Insurance Act 2015:从直译到扬弃
海商法保险章源自 MIA1906。旧法第235条基本为 s.33(1) 的直译。新法第261条则吸收 Insurance Act 2015 的部分革新——引入因果关联限制与纠正恢复机制,但拒绝按比例赔付制度,保留大陆法式解除路径。这种 transplant with domestication(本地化移植)既维持结构兼容,又强化制度主体性。以《唐律疏议》的语言视角看,可谓“疏议式本化”——吸外来之理,化为己用。
(三) 与中华法系传统的隐秘呼应
唐律以“简、严、精”著称,其中“余条准此”“情”“理”等模糊语式,与现代立法中的“合理时间”“重大利害关系”“应当知道”遥相对应。丁建峰(2016)称:“适度模糊乃立法开放性的体现。”新法第261条“影响”标准、第275条“合理时间”,皆是“情理法”传统在现代语境的延伸。
从美学视角看,这是Weberian rationality与“中华圆融”的对称结合:既保留德国式Rechtsdogmatik之严,又承古法“疏而不漏”之智。
五、法美学综评:「文心」何在?
(一)精密性飞跃
多层次责任分配矩阵取代“一刀切”否定,规则确定性显著提升。
(二)平衡美学精致化
“但书”爆发、“影响”标准、“被动说明”模式,构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柔性平衡——正是 Perelman “audience adaptation” 的修辞逻辑在立法文本中的具化。
(三)可读性的必要让步
第261条长达500余字、四层嵌套,可读性下降,但信息浓度提升。Mellinkoff 警示:“The complexity of law must never become a barrier to justice.”其后果有待司法解释与释义读物平衡。
(四)特别法身份的自觉
“海上”前缀、“30日除斥”、被动说明、二元结构,共同勾勒出 maritime lex specialis 的自我边界。舒国滢引拉德布鲁赫言:“法乃僵化之文化构体。”新法的“僵化”乃自觉的制度身份宣告——I borrow from you, but I am not you.
六、结语
刘勰《附会》曰:“原始要终,疏条布叶;首尾周密,表里一体。”新海商法保险章的修订,正是一场历时三十余年的 textual microsurgery——增两条、改数十处、易数百字。
从训诂学看,每一次文字变化皆为“形音义互求”;从雕龙观之,每一条结构调整皆是“局义随条理”。它或许不是文学杰作,却展现了成熟立法的理性之美:在承继与创新之间克制,在本土与国际之间清醒,在确定与弹性之间维系那一份 precarious balance。
最终成效如何,仍待司法与实践的共同“后检验”。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年修订),主席令第58号,2026年5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3]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4] 王念孙:《广雅疏证》,中华书局,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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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1932);舒国滢译介《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
[7] David Mellinkoff,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1963), Little, Brown & Co.
[8] Peter M. Tiersma, Legal Language (1999),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9] Chaim Perelman, The New Rhetoric: 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 (1970),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0] UK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Insurance Act 2015.
[11] 阎冰、刘昌禹:《新〈海商法〉海上保险章修改与相关问题整理》,贸法通,2026年1月。
[12] 董桂芳:《新〈海商法〉海上保险相关修订解读》,京师律师事务所,2025年11月。
[13] 郑睿:《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中国法学网,2017年。
[14] 丁建峰:《立法语言的模糊性问题》,《爱思想》网,2016年8月。
[15] 朱涛:《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语言规范化》,中国法学网,2017年8月。
[16] 沈宗灵:《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
[17]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年。
[18] 全国人大:《重视立法表达 提高立法质量》,中国人大网,2020年11月。
[19] 《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25年。
[20] 何勤华:《中国法律史学》,商务印书馆,2023年。
[21] Britta-Lena Gunnarsson, Legal Discourse as Genre (1993).
[22] 刘蔚铭译,彼得·蒂尔斯马:《彼得论法律语言》,法律出版社,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