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规定施行前,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如果不涉外不涉港澳台,可由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可直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并不需要上报上级法院审核。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要求,受理申请执行该等非涉外非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法院如果拟对裁决不予执行,则必须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如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或不予执行是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则还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的仲裁裁决,该新规定没有改变而是重申了现有程序,即,当事人如申请执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申请,受理的法院审查后如果拟对裁决不予执行,则应当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如果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核也拟同意不予执行,则还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也同意不予执行方可确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使非涉外非涉港澳台仲裁裁决与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执行审查流程趋向一致,总体来说新规定使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难度增大,提高了人们适用仲裁解决纠纷的信心。
本文作者:李作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