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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的人民陪审法对比现有规定的几点变化

时间: 2018-05-11    浏览量:  623    

  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人民陪审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施行的一项司法制度,其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此次通过《人民陪审法》是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范了人民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式、参审范围、合议庭模式、事实审法律审区分和管理保障机制各方面做了规定。相较以往的规定,《人民陪审法》的规定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不同:


  一、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两种审判组织模式,其中七人合议庭由法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


  二、明确规定了以下四类案件的第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和(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只是对事实认定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总体而言,《人民陪审法》的出台,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现存的"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形同虚设"的现象,单纯出台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推进、改善人民陪审制度。


本文作者:庄宏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