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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通过多种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时间: 2018-09-26    浏览量:  61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法院对拟拍卖的财产,通常都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以确定处置财产的参考价。但委托评估方式存在周期长、费用高、评估价过高等问题,经常导致财产处置变现难或处置效率低。该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在新增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中,除网络询价需要相对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

 

  为落实财务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工作,该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并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


本文作者:庄宏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