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10月16日公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该征求意见稿,社保"黑名单"信息将在社保经办机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将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限制。
该征求意见稿还对社保"黑名单"的期限、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程序等做了规定。
可以预见,人社部的该"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正式发布并施行,将会对相当数量的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本文作者:庄宏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