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借用银行账户引发的纠纷……
裁判要旨:
鉴于案涉借款系被告顾**向原告提出,被告顾**、被告顾#均确认被告顾#未使用案涉借款,且原告与被告顾#亦无关于案涉借款的合意,被告顾**、顾#亦已就案涉借款的交付与还款使用顾#银行账户作出了合理解释,故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顾#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是本律师代理的案件。
案情其实很简单,父亲用儿子的银行账户作为借款的收款账户,并用这个账户归还了部分借款。在债务逾期未还之后,债权人以父子二人作为被告,要求儿子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父债是否应该子偿呢?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借账户是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出借账户的人是否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
主要依据以下几点来进行判断:
一、 出借账户人是否具有借款的合意;
二、 出借账户人是否享有的借款利益;
三、 出借账户人的财产是否与借款发生了混同。
本文作者:邓寒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