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媳是否享有拆迁利益?
裁判要旨: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有房屋具有居住保障的功能。在公有房屋被征收之前,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所享有的并非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仅仅享有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故征收补偿利益也是对这种居住使用权益的补偿,同样需要体现居住保障功能。本案中,东某某是系争房屋已故承租人杜某某的配偶,在杜某某生前与杜某某长期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是符合一般常理的事实,也符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作为杜某某的配偶,对东某某是否具有系争房屋居住权益以及是否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的判断,不能因杜某某是否去世而有所区别,在杜某某生前,东某某与杜某某的婚姻关系已持续10年左右,故虽其并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仍然应被认定为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享受系争房屋所承载的居住保障。杜某某去世后,东某某所具备的同住人权益并不因此丧失。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