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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为实现担保物权(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实现债权,常见的做法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主债权,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这是一种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模式,其相较诉讼模式而言极大便利了债权人担保物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有如下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