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转账记录,法院会支持还款吗?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盛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盛某某是否应向李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问题。
根据正常的交易习惯,原、被告互不相识,原告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向被告转款,而是以另案外人刘某华的名义转款给陈某龙再由陈某龙分四笔转款给被告,金额巨大,且被告又未向原告出具借据,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催要借款的记录,明显违背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应对借贷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借贷合意,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95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上的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